“小微”红利千万不能错误享受的四个角度及标准

2019-11-27 14:23:13    东方头条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听到“小微企业”这个词,“小微企业”实际就是对于小型、微型及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而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资金或优惠政策的需求是非常高的,今天我们从四个角度就来聊聊“小微企业”符合的优惠条件有哪些?其标准又是什么?

角度一:增值税优惠中的“小微”

自19年1月1日至21年12月31日,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此条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指的就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小微企业”想要达到标准,实际也就是需要满足销售额条件。

角度二: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微”

自19年1月1日至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微企业”指的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从事国家非限制的和非禁止的行业且同事符合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

角度三:融资优惠中的“小微

自17年12月1日至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自1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及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收印花税。

在融资优惠中的“小微”企业指的就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分行业,分别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对企业类型进行了划分。

角度四:免征残保金的“小微”

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在这个政策中满足“小微企业”实际就是与员工人数有关。注意这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从几个角度考虑,满足不同的“小微企业”的标准,在正确给自己定位明白后,便可以享受此类优惠条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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