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粤市监
让侵权假冒在广东无处藏身,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4月29日上午,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粤府〔2019〕4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超过50万元,在一定的标准内上不封顶。
值得关注的是,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制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线索前主动与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据介绍,《奖励办法》是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25个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起草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4月15日印发,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奖励办法》主要依据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国家、省相关文件制定完成。《奖励办法》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一规范、坚持操作实用,共八章31条,明确了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三是举报的内容须经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不奖励范围”。例如,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督查督办,以及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依托现有资源搭建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开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举报渠道,并负责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等相关工作。
据悉,《奖励办法》是国内第一个专门奖励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省双打领导小组负责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麦教猛在发布会上指出,下一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将以《奖励办法》实施为契机,强化运行机制、强化案件查办、强化协同共治、强化督促检查,全面抓好《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我省打击侵权假冒治理体系,让侵权假冒在广东无处藏身,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