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地开着车被撞,
没有任何一点错,
爱车受伤、耽误时间不说,
竟然还要被交警蜀黍处罚!
小超对这一结果显然是有些懵了,
但是听了蜀黍解释又看了视频后,
他又觉得自己不冤。
怎么回事呢?
12月20日17点30分,小超开着车来到了丽水大洋路与城北街路口,正值下班高峰期,又是雨天,加上丽阳街施工的影响,当时大洋路上北向南方向、南向北左转车道的流量处于饱和状态。
尽管如此,大家依然是排着队有序地通行,直到一辆黑色小车的出现,破坏了这一切。
谁都不想要的结果发生了,两辆车“搂”在了一起……
这可苦了后面的车了,它们无奈只能绕过前行,徒增了事故风险不说,更是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让原本拥挤的道路变得更加拥堵了。
事故责任很明确,黑色小车变更车道影响原本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负全部责任。驾驶人林某清同时也因这一交通违法受到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罚
但是与此同时,交警又给双方当事人开出了另一张罚单。接到报警后,交警指挥中心通过电话了解和查看视频监控,确定林某清和小超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责任明确,通知两人在拍照固定现场后立即撤离现场再等候交警处理,避免引起道路拥堵。
但是两人却拒绝了这一要求,始终坚持要在原地等候,直到路面交警穿过长长的拥堵车流到达现场,两人才将车子撤离。为此,他们都接到了罚款200元的罚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欲速则不达,路遇交通拥堵时,驾驶人更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序通行,切不可像林某清一样焦躁心急。另外,发生轻微物损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
要固定证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协商或者等候处理。
来源:丽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