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专访:从国家战略高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20-12-04 19:01:35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北京12月2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必须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全方位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了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的讲话精神,日前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相关话题接受了本网的专访。

  记者:宋教授您好。党的十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之路请宋教授就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做一个简明扼要的解读。

  宋才发教授:好的。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早在2008年,我国就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是关乎人类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0年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提升至第14位,较2018年上升3位,稳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5.9万件,跃居世界第一。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实现了量质齐升,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迈进。为此,就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尤其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基本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着重面向专利质量的整体提升。随着中国坚定不移进一步扩大开放,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将为全球经济复苏、繁荣注入新的动力。当前我国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前所未有,对于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必将提升国际资本对我国的信任度,催生出更多的创新型企业,专利数量和质量也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实现从高科技方面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就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尤其要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司法机关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一定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是中央基于国内外形势而做出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就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尤其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焦点。谁在科技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关键核心技术是买不来、要不来的。要依靠自主创新,把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需要科技发展与创新的强劲支撑。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创新能力尚不适应高规格、高质量发展要求,与世界科技强国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科技投入产出效率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供应链还有许多“卡脖子”环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不仅反映了科技创新在我国未来发展中的重要性,也呼应了我国创新转型升级的要求。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维、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为此,就需要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部署:(1)进一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引领创新的能力;(2)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支撑和带动能力;(3)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创新和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4)实现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环境。

  记者:请宋教授从国家战略高度,谈谈您对知识产权领域高科技人才保护和激励机制的看法。

  宋才发教授:

  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以及“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这就决定了我国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作支撑,更加需要增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以说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就是强调科技创新要从需求出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高科技人才保护和激励机制,为国家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我国的科技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一些领域进入世界技术前沿。但是还必须看到,我们的技术能力跟跑多、领跑少,原始创新少,基础科学研究是短板,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外的依存度较高,产业链中存在一定的不安全不稳定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才、资本、技术和数据等各种创新要素在全球加速流动和配置,哪里环境好,要素就向哪里流动。尽管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有所抬头,但是阻挡不了创新全球化的趋势。中国的科技创新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科技进步也需要中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人才激励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探索新形势下的科技合作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有效利用和组合全球创新要素,提升我们的创新能力和效率。特别要注重搭建多样化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实现互利共赢。既要加强各国大学、研究机构的科技合作和人员交流,又要鼓励企业层面开展市场导向的技术引进、转移与合作创新;既要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又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历来重视国际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我国以往在国际化高端人才的引进中,多以顶级论文发表来判断人才是否“高端”,结果是国家花费了高昂代价,甚至引起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无端猜疑,大量的经费投入只是产生了一些公开发表的论文,对我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并没有带来直接帮助,我国卡脖子技术领域的科技带头人依然缺乏。这些年我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如蛟龙、墨子、天宫、神舟、嫦娥等项目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及其科研团队主要来自国内培养的人才,这就是我国在人才引进和人才自主培养方面的经验教训。当下迫切需要在国际化高端人才引进中更加注重与我国现实需求的对接,结合我国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制定国家层面的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紧缺目录,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人才。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科研环境、产业环境、制度环境等,营造更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来华工作、创业。要建立政府、企业、高校在人才培养上的合作机制,高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要更加贴近市场需求。要加大对理工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引导优秀研究生从事科技工作。要加快出台职业教育与普通高校高层次教育的衔接办法,让具备职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年轻人有更多的深造机会,促进实践和理论的融合。基础教育要破除形式上的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建立符合岗位特点、有利于价值创造的人才评价制度,人才评价要以价值创造为本位,不能为了追求量化评价而背离岗位特点和价值创造。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造报酬体系,激发一线科技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尤其要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简化科研经费使用过程、提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性。提高薪酬对科技人才的激励效果,科技人才的薪酬要与科技创新、知识创造所产生的价值挂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允许科研人才通过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获得价值回报。

  记者:宋教授您长期在中央民族大学工作,近年又被特聘到广西民族族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担任民族法学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还经常带队深入农村基层做社会调查研究。请您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谈谈您对新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宋才发教授:

  必须依法加强政府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控和引导。在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新时代,国家形象已经从遥远的社会想象转变为数字形象,网络空间的国家形象从间接传播转向直接展示,不再只是国家客观物质基础的事实呈现,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以信息符号的创造和重组实现国家形象再造,不同国家的文化底藴塑造不同的国家形象。网络化和数字化拓展了人们生活的空间,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前提,也是政府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依据。当下世界上的互联网领域并不公平,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侵犯个人隐私、实施网络监听、窃取别人国家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活动频频发生。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诸如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系统漏洞等,各种各样“人为的”“非人为的”安全隐患,无一例外地成为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障碍。中国网络安全与高科技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存在着一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就是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多数使用的是外国技术设备,其核心技术多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手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的整体安全,保障互联网大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信息安全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引领社会舆论作用,引导社会建设“风清气正、清朗洁净”的网络生态。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强调要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公安机关执法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网络承办单位、网络经营单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类型,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内容、形式、技术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强化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成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实属当务之急。国务院早在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要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研究。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世界互联网,国务院随即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央政府在中国信息化的萌芽阶段,就高度重视和关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入新世纪的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开启了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新境界。仅在这个阶段就先后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填补了许多在互联网信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空白。中国改革开放40年卓越发展的辉煌成就,为网络信息发展和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必须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互联网的网络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抑或与网络有关并且网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与新型网络犯罪具有密切关系,但是二者又不能够完全等同,因为网络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比计算机犯罪更为广泛,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计算机犯罪发展的高级形式和高级形态。《网络安全法》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律,它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去散见于各种法规和章程中,有关网络空间安全的不同规定,根据实践的检验统一提炼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涉及网络安全责任主体,从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便于司法和执法机关付诸实施;二是在法律的第63条中规定了责任主体的直接后果,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与网络运营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与网络运营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当下的网络非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不仅囊括了传统的、现实的各种类型,而且包括基于网络平台“实施变异”所产生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仅有网络空间才有的新型网络非法行为。鉴于种种社会风险极高的现实状况,法学理论界呼吁立法机关专门就网络公共空间制定《网络刑法》,构建牢不可破的网络刑罚治理体系。面对网络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损害,最高立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网络非法行为的入罪进程,不断完善网络刑事犯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要着力构建互联网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执法力度。

  必须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预警预防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互联网网络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完善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管理等,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1)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域名服务的;(2)提供网上公共服务的;(3)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4)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除了要及时通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之外,还必须协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新型互联网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置,除了打击和惩治一手之外,还需要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预防体系,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在思想观念上,要主动适应信息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克服刑罚、惩处万能的思维定式,树立新时代开放共治共享的法治思维理念,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强化统筹协调、联通共享,建立主动预警、主动预防机制,打好互联网网络治理“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组合拳。在完善法规体系上,除了系统完善现有网络犯罪领域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外,要进一步改革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制度设计,尤其要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使用的整套规则。要在网络安全防范与治理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公民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以及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在综合治理机制上,要着力打造国家级网络犯罪防范中心,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提升网络犯罪防控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态势及网络犯罪风险进行研究,切实提高全社会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反网络犯罪的实际能力,提升中国在新型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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