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100081)
内容摘要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开发仰赖于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必须接受WTO规则的约束。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数量和质量正在攀升,必须加强对农业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在当前,尤其要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作物生产的安全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必须严格按《种子法》等法律规范予以认定和推广,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研制生产必须符合环境法要求。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研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必须依法调解,对严重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要实现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必须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农业高技术产业。在接受WTO规则严格约束的前提下,尤其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加大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力度。
一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开发仰赖于科技创新。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是科技竞争的时代。我国农业要想在加入WTO后迅速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就必须建立农业创新体系,尤其是植物品种的改良和农业产品结构的创新;运用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等开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是提高我国农业产品竞争能力的关键。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统计,目前我国主要栽培植物600多种,其中有一半是从国外引进的,特别是近20年从近百个国家引入了优良农作物品种7万多种,使用先进技术近千项,最为成功的是地膜覆盖技术和水稻早育稀植技术[1](P351)。用传统的育种方法开发一个新的农业作物品种要七八年时间,而利用基因工程则可缩短一半时间。目前,美国转基因作物已经形成相当大的产业规模,美国的玉米、大豆和棉花中有1/2是利用基因工程培育出来的种子,在今后5年美国的基因工程农业产品和食品的规模将从现在的每年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20年后可达到750亿美元;到21世纪中期,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可能含有基因工程的成分[2](P366)。推行转基因技术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在21世纪要解决世界上的食品和饥饿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采用新的生物技术。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在成倍扩大。1996年仅有230万公顷,2000年达到4420万公顷,其中74%的面积种植了抗除草剂的大豆、玉米、棉花、土豆、水稻、高粱、甘蔗、烟草和西红柿。种植面积最大的国家是美国,3030万公顷;其次是阿根廷1030万公顷;加拿大有300万公顷。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缩小在21世纪农业竞争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就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研究开发出一批适应性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在农业植物品种方面依赖进口多,自主创新少。以我国大豆生产为例,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从美国、巴西等国进口大豆1500万吨,基本与国产大豆产量持平。而在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是大豆净出口国。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进口关税按3%执行,二是国产大豆质量(主要是含油量)方面处于劣势[3]。因此,在我国振兴大豆产业要靠改良品种。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根本的途径是要通过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即育种技术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形成大豆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同时注重实施“种子知识产权”战略。植物新品种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人工培育的,它涉及到花卉、林木、农作物。中国是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农业大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中国的植物品种权意义重大。国外已经非常重视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拿你的资源来申请专利,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丰富资源,取得专利权后,再反过来对我们进行更多的剥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和政治主权的维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建立和健全植物新品种管理和保护制度,鼓励农业专利发明,必将极大地加速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和科技体制创新的进程。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必须接受WTO规则的约束。加入WTO后,中国农业(就“植物新品种”而言)面临的约束,主要体现在WTO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等规则之中。我国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果,抗虫转基因棉花已进入产业化,抗病小麦、抗虫玉米等一批转基因作物品种正等候投放市场。农业转基因技术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生产率,而且还能培育出抗干旱、耐盐碱、抗病虫和性能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分子育种、作物遗传资源研究、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可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是解决世界温饱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欧美诸多国家对转基因食品存有疑虑和恐慌,纷纷要求对转基因食品的销售采取限制措施。这种恐慌的背景有两点:一是疯牛病以及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引起的此起彼伏的食品污染事件;二是欧洲以转基因食品不安全为由,极力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作袭。从而导致一些个人和组织对转基因研究采取过激行为,其中有些抗议者结伙闯入转基因作物实验田,把用于研究的转基因作物连根拔起,阻止和干扰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研究过程。为了既鼓励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又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与安全,WTO的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a)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但是,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4](P255)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5](P47)。该协定第10条在“特殊和差别待遇”中还规定:“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措施时,各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6](P51)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数量和质量正在攀升。袁隆平院士是世界著名的杂交水稻专家,是我国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开创者和带头人,他的主要成就表现在杂交水稻的研究、应用与推广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他为首的科技攻关组就完成了三系配套并培育成功杂交水稻,实现了杂交水稻的历史性突破。现我国杂交水稻的各个优良品种已占全国水稻种植面积的50%,平均增产20%。2000年12月11日,我国第一家以科学家的名字冠名的上市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高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水稻是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是世界上1/3以上人口的主要热量来源。水稻基因组序列中蕴藏着水稻的高产优质、抗病虫害、耐旱耐涝、抗倒伏等所有性状的遗传信息。解析水稻基因组序列,是改进水稻品质、提高水稻产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与基础。权威杂志《科学》2002年4月5日以14页篇幅发表科学专论:《水稻(籼稻)基因组的工作框架序列图》,论文由北京、杭州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暨中科院基因组信息学中心、中科院遗传所、中国杂交水稻研发中心等12个单位合作完成。据悉,这期《科学》杂志社论称水稻基因组框架图的论文为这一领域里“具有最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性工作”,对“新世纪人类健康与生存具有全球性的影响”,认为水稻(籼稻)基因工作框架图是继人类基因组之后完成的最大的基因组,因为它已基本覆盖了水稻的整个基因组92%以上的水稻基因[7]。在旱地农作物品种研究方面,我国杂交小麦和“金谷子”研究都取得重大突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小麦杂种,在小麦新三系创制、偏、粘、易型等不育系改良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突破。1996年他们从美国引进新型GENESIS化学杂交剂并在国内首先对其杀雄效果进行了系统和深入地研究,得出了最佳喷药期和最佳喷施剂量,以及在不同年间杀雄效果的稳定性和对不同基因型的广谱性,使杀雄率达到了95%—100%,异交结实率超过了85%。他们在国内率先将GNESIS应用于杂种小麦大田制种,并研究出优化的配套制种技术,大幅度地提高了杂种小麦的制种产量和制种效益,使制种产量平均达到每亩250至350公斤[8]。北京金谷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金谷子”系列新品种,不仅高产耐旱,而且还可粮草兼用。据2000年中国农业年鉴的数据,1999年我国谷子的产量仅为每亩110公斤(仍高于世界平均亩产48.47公斤的水平),而“金谷子”系列新品种一改谷子低产的历史,在全国100多个示范种植点创造了小区亩产最高突破1000公斤的惊人奇迹,“金谷子”成为世界领先的谷种[9]。总之,我国自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上涨。截止2001年底,农业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454件,其中2001年为227件,是前两年的总和。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审查与复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农业部于2001年制定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该规定的颁布使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新品种更名和驳回申请等案件的复审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农业部还先后制定了第三批和第四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11个属、种植物,使农业的保护植物属、种总数达到30个,在更大的范围内满足了育种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10]。
要高度重视转基因作物的负作用。在所有新的生物技术中,最令人们担忧的是遗传工程,它对环境、物种、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具有潜在的影响。它的危险就在于遗传工程对生物进程、生态进程和进化过程具有强大的干扰力。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开发对生态的危害,主要是转基因农作物的增多威胁到基因的多样性。具有抗除草剂性能的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将这种基因转到野生和半野生植物中去,有可能产生超级杂草。不同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和重组会产生毒性更大的细菌和病菌新物种。我们现在还很难预料将一种转基因生物放到一个生物物理环境中,将会发生什么问题,因为这种生物一旦被释放,它的生长、进化和对其它生物的干扰与影响就无法控制,转基因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譬如,转基因蛙鱼可以长得很大,是普通鱼的3倍,它在水环境中生存能力极强,如果把它放到河流里,就会打破河流里各种鱼之间的平衡,使有些鱼类品种消失,扰乱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再譬如,转基因玉米中的基因编码中就有(BT)毒素,目的是控制虫害,但是害虫会很快产生对付这种毒素的抵抗力。美国的玉米STARLINK玉米中嵌入了BT毒素,这种玉米仅获准作为动物饲料,因为研究人员害怕它的毒素会带来人类的过敏。后来发现这种玉米进入了人类食物链,最初是在卡夫公司的玉米饼中发现的,很多人吃了以后出现过敏反应,这种玉米被大批处理掉。后来在其它食品中发现了这种玉米,使当时的300多种玉米食品从市场上撤下来,带来1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和加拿大的民意调查测验显示,51—60%的人反对转基因食品,80—94%的人赞成贴标签。
农业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我国农业和林业发展,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界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生产、销售和推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11](P550)WTO的TRIPS协定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该协定第27条规定,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12](P255)。“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农业或林业主管机关予以审查批准,授予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专有权。《条例》第6条规定,该品种权属“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13](P550—551),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个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某一植物新品种获得品种权,受到保护的是其繁殖材料的苗树、块根、块茎或者籽种本身;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以商业为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即构成品种侵权行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学技术落后,因而对农业品种权的保护,实施对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譬如,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所的陈锦清研究员为首的研究小组经过多年研究,首创了一种油菜含油量调控技术。这种技术采用反义PEP技术途径,有效地调控了光合产物的分配,提高了种子的含油量。此外,通过这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小组还获得了“超油1号”和“超油2号”两个油菜新品系。这两个品系的含油量均比受体品种提高25%以上,提高幅度是国内外同类研究中最高的。其中“超油2号”的含油量高达52.82%,是目前世界上含油量最高的甘蓝型油菜。该项具有原创性的新技术大幅度地提高了油菜的含油量,可广泛应用于油菜育种。两个高油品种分别作为优质食用和特种工业用高油品种大规模推广,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该研究的核心技术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并已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申请了专利[14]。
二
必须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作物生产的安全管理。自1983年第一例转基因植物问世以来,目前世界上约有120多种转基因抗除草剂、抗虫、抗病以及品质改良的作物新品种(品系)相继进行了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其中大豆、棉花、玉米、油菜、西红柿等作物的种植面积从1996年的170多万公顷猛增到2000年的4420多万公顷,4年间增长了近26倍。在过去10年间,我国转基因抗虫、抗病毒及品质改良农作物和林木已有22种,转基因棉花、大豆、马铃薯、烟草、玉米、花生、菠菜、甜椒、小麦等进行了田间试验,其中转基因抗虫棉花已进行商业化环境释放(约2000万亩)[15]。面对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日趋广泛、大规模地释放到环境中,其产品成为饲料、食品和医药的现实,国际社会十分关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据资料显示,全球约有2亿多人食用过数千种转基因食品,目前尚无一例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令自3月20日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6](P6)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重要农作物物种的原产地,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来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发展,是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它对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据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底,我国农业部共收到700多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申请,对申请的52家国内科研教学单位和4家外国公司,给予了同等待遇。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区域,严格控制在农业部安全审批所限定的范围内。为了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不影响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我国从2002年3月20日起,对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加贴一种特殊标签:“转基因某某(GMFOOD),”它是各种转基因食品的“身份证”。农业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对境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也要进行认证管理,即境外公司可以申请“临时证明”,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
农业植物新品种必须严格按《种子法》等法律规范予以认定和推广。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发展,我国于2000年7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令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所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12条至第14条对植物新品种(尤其是转基因物种)进行了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7](P6)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国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类、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材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同样适用本细则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18](P269—270)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研制生产必须符合环境法要求。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要求WTO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目前WTO协定处理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款包括:(1)关贸总协定第20条:影响货物贸易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关税总协定纪律。(2)技术贸易壁垒(即产品和工业标准),和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明确认同环境目标。(3)农产品:环境计划豁免补贴削减。(4)知识产权: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5)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影响服务贸易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服务贸易和协定纪律。(6)补贴和反补贴 :为适应新环境法,允许补贴达到公司成本的20%。为了使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过程符合生态环境要求,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19](P10)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P9—10)与此同时,还必须执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以及《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栽培介质等途径传入我国。
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研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必须依法调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品种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P556)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WTO规则的精神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下11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1)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4)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5)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7)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10)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11)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22]。《解释》还规定,上述所列范围中的第1条至第5条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6条至第11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对严重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许可证,或未按种子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经营种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非法销售等,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3](P10—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罚则也规定,凡违反该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等,均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凡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该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凡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外,没收生产、加工产品并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除责令停止进口外,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P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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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