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业主在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会请个人装修队予以装修,并与个人装修队签下合同。装修工人因自身问题在业主家中死亡装修公司是否应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案件回顾】
王某某购买了江阴某小区的房屋。2017年年底,王某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装修公司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公司指派瓦工刘某进行浇地坪、贴墙砖等。
2018年7月15日早晨,王某某发现刘某躺在房屋南面书房门口,头朝南、脸朝上,经医院确诊已经死亡。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火化尸体通知书载明刘某于2018年7月15日因非正常死亡。王某某认为,刘某某因自身健康原因在其房屋内死亡,对其房屋造成了贬值损失,应当由刘某所在的某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某装修公司赔偿王某某房屋贬值损失1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装修公司补偿王某某的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装修工人在业主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不会对房屋的外观形状和实际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然而依社会通常观念,人们对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普遍存在恐惧、焦虑、忌讳等不良的心理感受,消费者购买房屋并装修的目的是为了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势必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和出租收益,因此,房屋的贬值损失是客观上存在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装修公司对装修工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房屋贬值损失与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全部由业主自担损失,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适用公平原则,由装修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可以根据房屋购买时的价款,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装修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装修公司对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该案例一方面确认了房屋贬值损失的存在,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在类似案件中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的规则。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