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补助发放应当成“大事”来抓

2019-12-16 14:14:42    人民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近日通报,截至今年10月30日,仍有部分州、市未及时足额拨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要求被通报的州、市人民政府迅速整改,确保足额兑现村医有关补助资金。

维护村医队伍稳定,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投入也是巨大的。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为例,今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69元,以一个户籍人口3000人的村子为例,一年的补助总额为20.7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其中40%要落实到村医头上,也就是82800元应发放给村医。加上基本药物补助、一般诊疗费,村医可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

然而,从今年曝出的相关新闻看,一些地方的村医群体因被拖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仍然面临经济困难的窘境。为何国家政策层面给予了村医较好的保障,但在一些地方始终落不了地?正视这个问题,就要把各项补助的账本好好梳理一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支出,总体原则是对富裕的地区中央财政少出一点、落后的地区中央财政多出一点。为保证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各级部门提出了切合实际的使用细则和明确要求,并通过抽查、专项检查、季度或年终考核等手段,规范资金使用和分配。

得益于这些工作,许多地区的基层卫生工作者获得了较好的保障,但地区间差异的情况始终存在。对地方政府能否及时拨付相关补助资金,上述管理办法没有提出明确的监督或问责条款,落实相关制度要求需要各级政府层层压实责任。但一些财力有限的地区,并未将之作为大事来抓,导致出现拨付缺口、挤占、挪用等现象。

解决根源性的问题,还需拿出根本性的办法。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成熟运行多年后,是否考虑将之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明列具体的问责条款,明晰制度落实的监管环节。同时,对一些地方财力确实有限的地区,应当允许特殊情况申报,加大上级政府或中央的支出比例。

保障村医待遇,不能仅仅靠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督导检查、自查自纠或是群众举报,更要将之作为一件“大事”,推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堵住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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