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古称益州,建立蜀汉政权,与魏、吴三分天下。虽然成功拥有了三分之一天下,但其中又以蜀国最弱,兵不如魏,富不如吴,偏居于西南一隅。如何与其他两强抗衡,守住这三分之一的蛋糕,成了蜀国的创立者刘备和其军师诸葛亮迫切面临的问题。
刘备占领益州之前为刘樟所统治,法令废弛,地方豪强做大,民不聊生。当时国家情况是“文法羁磨,相互奉承,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肆意,君臣之道,渐以陵替。”面对这样的情况诸葛亮说到:““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他认为只有重新制定法律,依法而治才能改变“蜀土人士,专权自态,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态势。故在入蜀之初就和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蜀科》。此外,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其内容包括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正是诸葛亮这种重法的思想,逐渐改变了蜀国“民贫国弱”的现象,为他后来五次北伐提供了保障。下面来看看他的主要立法思想及特点。
一、经济法律思想
“为政以安民之本”,而安民就要让百姓吃得饱饭,穿得起衣。初占益州之时,当地庄园经济盛行,土地兼并严重。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诸葛亮采纳赵云的建议,把被豪强侵占的蜀土“园地、桑田”,归还给农民,设立大司农、督农负责全国的农业生产。同时还立法轻减农民税赋,防止官员敲诈勒索。在商业上,诸葛亮虽然重农但并不抑商,他积极鼓励民间百姓种桑养蚕织锦,自己更是身体力行植桑八百株。他把织锦业分为官办和民营两种,对于民营诸葛亮则采取以调节赋税的方式促进生产或征购的形式与民分利,使得织锦业成为后来蜀国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蜀地道路惊险,李白曾言“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诸葛亮下令拓宽道路,开通蜀地与东南贵州、广西的水陆交通,这为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对经济法制的思考和实施上,诸葛亮适应了时代的变迁,调整了经济基础,建立了新的经济体系,利用法律权威作为后盾,为蜀汉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犯罪预防思想
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希望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提出了预防犯罪思想,对犯罪原因深入研究。在犯罪原因的探讨中法家认为人的本性“好利恶”,应该重刑,儒家认为人性善,犯罪的诱因多为政治、经济等原因,应重德教。诸葛亮生于东汉末年,儒家思想统治天下,思想不免受到儒家的影响。因此他对于预防犯罪的想法偏重于德教,辅之以刑法。他提出:“治人之道,谓道之风化,陈示所以也”。他所提到的“风化”也就是德与礼,主张“教之以礼义,诲之以忠信”。除了提高百姓个人的道德素质,另外他还注重统治者的德政,他讲:“政教不当,法令不次,理上则下正,理身则人敬。”认为只要为政者行得正,做的端,人们也就不会触犯法令了。
另一方面,诸葛亮除了注重教化,还注重富民的思考。认为百姓因为吃不饱、穿不暖而犯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横征暴敛所导致的。故诸葛亮多次减轻赋税与民休息,还“为民置产”,主张“惟劝农业,无夺其时”,强制回收地主土地,分给百姓耕种。这就是诸葛亮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
三、司法思想
诸葛亮对依法治蜀有很高的认识,知道制定法律只是开头的第一步,重要的是要将法律公平、不避亲疏的执行下去。首先,他对司法的功能和原则有着清醒的认识,强调司法并不是一味的重刑,而是强调“罚不可不均”。刘备养子欺侮孟达,使其投魏;见关羽被困樊城而不救,诸葛亮不避其亲,将其处死。还有其爱将马谡违令,导致战败失街亭,挥泪而斩。
其次,在狱审方面,诸葛亮也有着自己的独特的看法。他认为必须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判刑,做到不枉不屈。在查清案情上主张行“察疑之政”,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声、色、形,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暗中走访调查,力求还原案件真实来进行案件审理。再次,在司法人员选拔上,提出:“忠直可理狱,廉平可赏罚”,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直、廉平。反对没有能力的人为官,更不能因为人情而赋予官职。认为没有能力的人为官会造成军国五害“夫军国之弊,有五害焉”。
最后,在执法上他主张教法结合和惜赦。教法结合也就是德与刑的关系,在这方面,诸葛亮主要继承了孔孟的德主刑辅思想,强调教化民众,认为治理百姓的方法就是道德教化。他指出“故治人犹如养苗,先去其秽”,秽是指贪利越礼。只要民众没有贪利越礼之心,百姓也就会遵纪守法。要做到这步,就要执政者轻徭薄赋,使百姓家有余粮、有余财,自然可以预防犯罪。少部分道德教化不了的,只能通过刑法来处理了。除此外,诸葛亮还有“惜赦”的理念,《华阳国志》上记载,诸葛亮执政蜀国之时,只有在后主刘禅继位之时,才有一次大赦,而在诸葛亮去世之后,刘禅到有十一次大赦。可见诸葛亮认为对犯罪行为的免除本质上是对刑罚的不公平。
四、诸葛亮法律思想的特点
1、外法内儒
秦汉以前,“德治”和“法治”这两种内容差异的治国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自秦汉后这两种观点逐渐相互交融,形成一种互补的架构。诸葛亮的法律思想更是采取两家之长,在治蜀的过程中推行外法内儒,对外历行法治、对内推行仁政。法律的执行上不避亲疏,如蒋婉为马谡求情时,诸葛亮说到:““孔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是以扬干乱法,魏降戮其仆,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妥妥的法家思想表现。但对内的治国上他也不是一味的是法家的“以刑去刑”,他本质上还是践行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诸葛亮在修身、治国上继承儒家“修己以安百姓”的观点,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今不从。”在君臣上诸葛亮始终遵循着臣以忠事君,行匡扶汉室之“义”,位极人臣,他的家产却只有“桑八百株,汉田十五倾”。
2、法令严明、赏罚必信
在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中,“法令严明、赏罚必信”也是其一个突出的特点。初占益州时,诸葛亮认为“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通过制定严格的律法把蜀国的各级官员置于严格的法治之下,纠正当时蜀地法纪废弛的状况。他还特别强调执法有“信”,认为“信”是运用好“赏”和“罚”的前提。”他还将那些能做到“进有厚赏,退有严刑,赏不逾时,刑不择贵”的将军称之为信将。
3、执法公平、正身守法
“执法公平”,上文讲到,诸葛亮从不因人而异执法,不管是刘备的养子还是自己的爱将马谡,只要是触及了律法,都要依律而治。他在《出师表》中讲到:“若有作奸犯科,及伪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开明之礼,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以此告诫各级官员不能因人而异,要一视同仁。作为总揽蜀国军政大权的重臣,他深知官员带头的表率作用,在街亭失败后,诸葛亮自己上书请罪,自贬为右将军。他还公布《劝将士勤攻教》,要求将士揭示其缺点,体现自己自罚思过的决心。
最后,诸葛亮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受困于时代的特性,形成了“重法”的思想,但他的法治还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法律只是统治者的一种工具,能否发挥效用,取决于诸葛亮本人的政治经验。它的权威并不是来自于法令本身,而是建立于诸葛亮个人的人格和能力上。据《诸葛亮传》记载:“诸葛公夙兴夜寐,罚二十以上,皆亲揽焉,所咦食不至数升。”正是他这种事必躬亲的治国方式维持着蜀国政权,也正是这种方式导致他死后蜀国快速的灭亡。故此诸葛亮的法律思想虽然随着封建体制结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是其中的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变化,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