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很多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的不以为然,有的惶恐万分,正确的做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审查接受处罚的对象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到企业作为处罚对象,可能会涉及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管理单位等多个单位,此时就要审查真正应当接受处罚的是否就是本企业,还是与本企业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二,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那么,环境保护局的一些相关派出机构就不具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第三,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过于笼统模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出异议。
第四,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企业在收到处罚决定时,应当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组织听证。
最后,审查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节。因此,企业可以围绕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