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卷宗的移送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9-11-05 11:40:39    东方头条

以电子卷宗的移送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

文 | 温辉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应该说这是一个趋势。比如近年来,人民法院立案,从曾经的只需提交纸质版书面材料(包括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转变到要求律师同时提交立案材料的扫描件(现在转由法院立案庭专门人员扫描),而如今已经发展到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的直接通过网络立案、申请保全。

中山先生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者者亡”,我想,法院立案相关材料的电子化也是顺着无纸化办公这一浩浩荡荡的趋势。将案件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不仅让电子化办公成为了可能,也让相关案例、案件材料,实现了电子系统内的共享。

然而,我所说的立案材料电子化,针对的是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不包含刑事案件。

我一直在想,究竟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不在立案时做成电子卷?

大致可能存在以下理由:

第一,通常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相对较多,要将检察院移送的纸质卷宗制作成电子卷宗,需要耗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第二,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较之于民商事案件更短,绝大部分一审刑事案件在1-3个月内会审结,如果要制作电子卷宗,或将耽误法官看卷时间;第三,绝大部分法官,仍习惯于使用纸质卷宗审案、写判决,而不习惯于电脑上看卷宗等等。法院也应该是考虑了刑事卷宗电子化的实用性不强,所以没有进行电子化。

然而,我们知道,现在几乎全国范围内的检察院,都实现了卷宗材料电子化,刑事律师如果需要到检察院阅卷,带上委托代理手续后,无须在检察院翻着一本本卷宗逐页拍照,而是用光盘拷贝电子卷宗!在我代理一些刑事案件过程中,到检察院阅卷时,几乎都在几分钟之内把所有的卷宗材料光盘拷贝出来。

检察院卷宗电子化的施行,极大地方便了律师阅卷,极大地缩短了律师阅卷时间,将拍照或复印卷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减少至零(比如因为卷宗材料多,手机拍照没电了、手机没内存了,复印机没碳粉了等等)。

实际上,上述法院不制作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的理由同样适用于检察院,为什么检察院却将所有公安局、监察委移送的案卷材料电子化呢?检察院卷宗电子化的做法,是否可以彻底的否定上述几个理由?!我以为,答案是肯定的。

在这里,我建议一个更为简单又节约成本的同时又可以让法院、律师坐享其成的办法,那就是在检察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到法院时,同时附送一张卷宗材料的电子光盘。

这样做,有非常多的好处:

第一,检察院电子化卷宗,法院重复劳动,耗时耗力耗财,而检察院直接将电子卷宗移交法院,则可省却法院诸多劳动;第二,让法院实现刑事卷宗电子化成为可能;第三,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的律师,无须拿着手机(照相机)长时间站立一张一张地拍摄卷宗材料,要知道,一些案件的卷宗材料少则几十本,多则成百上千本!而在没有电子卷宗的情况下,负责任的律师(不负责任的另说)只能一张一张地把所有卷宗材料拍摄以完成正式阅卷前的最基本工作:拿到案卷材料;第四,我们常常说,公检法司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这一做法体现的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理念。

以电子卷宗的移送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百益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呢!我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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