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启松
记者从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了解到,11月11日7时52分、南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京广106国道495公里处,拦截一辆车牌号为豫J622**的小型汽车。经查,该车辆使用的号牌为其他车辆号牌,随后对驾驶人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 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对杨某身份进一步核查后确认,驾驶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杨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杨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杨某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南乐交警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朋友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假牌套牌、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广大交通参与者也要主动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劝阻、举报,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