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心甘情愿,分手时法庭大战:这钱,是恋爱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2019-11-26 14:54:38    东方头条

故事的开头总是这样,适逢其会,淬不及防,故事的结局总是这样,花开两朵,天各一方。白先生与夏女士曾是恋人关系,2018年7月1日,白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宝向夏女士转账20万元,当日,夏女士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账返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返还,故白先生诉至法院。被告夏女士辩称,涉案款项系白先生自愿转款,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是在双方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同意归还涉案款项。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先生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而夏女士主张为赠与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涉案款项是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法院认为,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务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为大额财务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赠与行为失效,夏女士应返还款项,另外,若接受一方不返还,有违公平的民事准则。

最后,本案中,夏女士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庭审中经询,该转款行为的性质,其并不能准确予以说明,故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白先生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向夏女士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夏女士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还款义务。

因白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白先生可随时向夏女士提出还款,法院认定白先生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夏女士还款,考虑到应给予夏女士合理的准备时间,本案的还款期限应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间(即2019年8月21日)为宜。

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夏女士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尚欠款项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偿还给白先生。故白先生要求夏女士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中未超出法院查明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对此,网络上一度出现大量对于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等,除非相反证据证明外,该转账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

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辈子的钱财我们能分得清,一辈子的幸福我们是分不清的,当我们挣扎于算清楚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时候,还不如把这个时间去做珍贵的事情,比如多沟通陪伴理解,在金钱这么粗糙的准则上都想分,在时间这么宝贵的标准上我们怎么分,分手时在法庭大战并不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那些粗鄙之语伤的何止是双方的感情,网络上调侃成风的注意事项无须过度关注,希望情比金坚的故事并不止步于电影。

(作者: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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