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公安局茂租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1人。
12月4日15时许,茂租派出所接到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茂租镇拖姑村中坝社开展工作时,遭到黄某贵的辱骂、推攘,请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民警到达现场,该男子还对工作人员不停的乱骂,一番劝说未果后,民警果断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回派出所的路上,其仍在不停谩骂并踢碎警车的车窗玻璃。经询问,黄某贵如实供述了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原来,黄某贵曾是拖姑村公所的工作人员,今年7月被辞退后便一直心怀不满。当日14时许,黄某贵酒后去找工作人员“理论”,“理论”的过程中黄某贵不听劝阻还破口大骂,在被明确告知有事可以找上级反映后,黄某贵仍继续推搡并出言挑衅。
12月16日,黄某贵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