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已足够抵债 法官却还要查封冻结社保养老工资卡断其生路 陕西省西安市——
新城区法院违反程序超标查封并把死人列为被执行人成天下奇闻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中心网 大江 法官嘴上不忘初心,公正办案,实际上却超标的执行欲置当事人于死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新城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纠纷案时查封财产远远大于应执行的标的后,仍将公司股东之一的王淑花的社保养老工资卡冻结,致其生活陷于困境。
据调查了解,2023年11月24日,新城法院陕0102执异483号裁定,陕西泰生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泰生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余万元,作为泰生股东的王淑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在此之前的2020年8月1日,新城法院做出的(2020)陕0102执保5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泰生公司位于风翔县城风泉花园114套商品房,价值5000余万元,完全足够偿还债务。
对此,泰生公司的张女士说,你新城法院查封的财产足够偿还债务,为何还要去查封王淑花的社保养老工资卡,致王淑花生活无着落,法院执法不近人情,没有底线,很明显是在为对方尽力,这中间可能有利害关系,要求法院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西安知名法律人白红卫认为,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滥用职权,超范围或超标的进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执行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执行法官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因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国家赔偿。
西安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新城法院的执行裁定,一是违反执行不管纠纷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依法通过审判程序认定,而不是由执行局自己裁定;二是王淑花作为股东,是补充责任,只有在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时才可追加为偿还人,泰生公司总经理朱寅龙已于2022年病逝,而法院现在却将其作为被执行人,既是违法的,也是司法笑话。
张女士说,我们曾去法院提出异议,法官沈颖说,“查封泰生公司财产跟股东个人没关系,”但在应给我们送达法律文书时既不打电话,也不邮寄,而是公告送达,造成既成事实,缺席裁定,但在裁定后却把裁定书邮寄给我们,法官明显的是给申请执行人办事。
4月30日,王淑花已向新城法院提出解封社保养老工资卡的申请,法官回复:“社保养老工资卡是可以冻结的!”在王淑花跟他说:“最高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说明社保退休工资属于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专项资金不能冻结。”法官同意先留下解封申请书。2023年12月4日,王淑花依法向新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院的483号执行裁定已被受理,最终结果如何,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把死人列为被执行人,超标的查封,确是天下奇事,在欣赏之余,也期望我们的法院能少这样一些奇文,多一些判决公正的好文。为中国的法治添彩,而不是抹黑。